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将逐步推行密码和网上举报奖励制度。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被侵权人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货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的5%、3%、1%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二)货值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
(三)货值在5000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200元、100元或5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办审定。市食品安全办应在一周内予以回复。
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市食品安全办应在回复后一周内,将举报奖金拨付至申请奖励的部门,由申请奖励的部门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受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有关部门亲自领奖、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有关部门以邮寄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市财政从违法案件罚没款收入中按年度提取并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