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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有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政农函〔2008〕63号 百村万户工程 2008-07-28 2008-07-28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工程实施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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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郊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市低收入村经济发展,提高设施农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在十个远郊区县实施低收入村“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工程”。现将《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工程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工程实施办法

  “百村万户一户一棚援助型设施农业工程”(以下称“百村万户工程”),是指在十个远郊区县,从2008年开始,利用3—5年时间,根据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每年有条件的选择一批适合发展设施农业的低收入村,通过政府提供资金建设日光温室、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实现农户“一户一棚”,帮助低收入村农户发展设施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为促进该项工程的有效、有序、有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条件

  (一)主体具有发展的积极性

  发展设施农业要广泛征求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和基层组织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通过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筹措资金、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市场、积极发挥民主作用等措施,营造发展设施农业的良好环境。

  (二)具有发展的基础条件

  村庄和地块选择要符合我市设施农业发展的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的产业基础和生产习惯。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要具备一定的水、电、路等基本的发展条件。

  (三)具备收入相对较低的基础

  要把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低收入村发展设施农业的最终目标。低收入村是指本村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各区县农民平均收入线以下的村。本村农民和村集体要对发展设施农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并具备一定数量适宜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本地劳动力。

  二、审定办法

  “百村万户工程”的实施以村为单位,以区县作为实施“百村万户工程”的责任主体,由本区县的农业主管部门选择和确定实施“百村万户工程”的低收入村,并将确定的低收入村报市农委备案。

  每个区县每年确定村的数量不超过10个。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百村万户工程”设施农业发展,建设类型应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和产业特征,符合农民需求,以温室和大棚为主。建设的温室和大棚要根据本村的产业发展,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生产。

  大棚和温室建设应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建设标准。对于按市级相关标准建设的设施,日光温室每亩扶持4万元,大棚每亩扶持1.5万元,智能联动温室每平米扶持200元。市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设施主体建设。

  四、相关要求

  各区县是“百村万户工程”的责任主体,应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组长的“百村万户工程”领导小组,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设施农业详细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对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流转、产权归属、占地补偿、生产经营模式等进行规范和明确。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和管理设施农业百村万户工程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和扣留。

  建设的温室与大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市相关部门将成立设施农业百村万户工程督查组,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主题词:农业 百村万户工程△ 函

  抄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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