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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通知 市级 有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 京政农发[2002]44号 2002-06-26 2002-06-26
关于开展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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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和提高服务水平,市农委、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和评定工作,并以此规范和提高郊区民俗旅游的经营及服务水平。有关部门对自愿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接待户,要按评定标准给予热情服务。禁止对参加评定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收取有关规定以外的费用。请各区县于7月10日前将本区县推荐评定的民俗旅游接待户名单和评定意见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审核备案,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将按照《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符合评定标准的民俗旅游接待户颁发标志牌。

  附件:1、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

  2、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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