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北京农委政务网 > 政务公开 > 概况信息 > 单位职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字体显示:

  市农委是负责本市农村经济、统筹协调农村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市委农工委市农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有关事项的批复》(京编委[2007]12号),市农委要进一步强化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组织推进和督促落实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地区产业布局、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协调配合机制,综合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并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弱化市农委对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微观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抓好统筹协调的同时,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市农委综合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促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

  2、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研究工作,协调、参与本市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建议进行综合性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拟订本市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制订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协调、参与有关部门制订新农村建设的行业(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协调、督促各项规划的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综合项目方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基本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农业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6、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建议,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支农资金计划安排的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参与协调郊区利用外资和外经外贸工作;负责特需农产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8、研究拟订本市山区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参与编制、修订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协调、推进山区建设、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

  9、负责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经验;收集、分析新农村建设的情况和信息;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10、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和市属工作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负责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推荐给朋友  
发表评论】【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