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县企业改革中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制、破产、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和市委下发或转发的《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京办字[2006]6号)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其他区县对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做法,经县委研究同意,我县拟对县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属于改制、破产和困难企业的离休干部实行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服务。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的对象及办法
依据县委决定,县老干部局成立“企业离休干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负责对县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改制、破产、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和集中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全部由县财政支付,统一纳入县财政负责范围。是否属于困难或破产企业范围,由县财政局负责认定和审批。2007年1月县财政局核定的41个县属困难破产企业、74名离休干部,由县老干部局企服中心陆续接收。改制、破产和困难企业中的31名离休干部遗属(截至2007年3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县老干部局企服中心负责代发。
二、集中管理服务的内容及任务
1、落实政治待遇
按照中央和市、县委关于离休老干部的相关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并组织指导和开展活动。
2、保障生活待遇
负责离休干部离休金统筹费月报及统筹外补贴的定期发放工作;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单据的收缴、汇总、报销和发放工作;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申报护理费;组织安排离休干部健康体检等工作。
3、组织文化活动
组织离休干部参加各项文体、娱乐、健身活动,并适时组织离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和郊游活动。
4、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负责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与信息报送;组织开展“两节”慰问;及时探望患病住院的离休干部,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给予关心照顾;负责离休干部的来信、来访接待和协调办理,以及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集中管理服务经费项目及核定标准
根据京办字[2006]6号通知精神,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各项经费标准,按每人20万元标准(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住房租金补贴、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住宅电话补助、家庭病床上门服务费、健康休养费、供暖费、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急救车费、去世离休干部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医药补助费等)一次性计提,由接收单位专款专用。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解决。
(一)财政负担的项目与标准
1、住房补贴:标准为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90元/月、科级及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80元/月。(依据京组通[2001]70号文件、延组通[2001]22号文件)
2、取暖补贴:楼房冬季取暖补贴为435元/人/年,平房冬季取暖补贴为220元/人/年。(依据延财预[1998]825号文件、延劳社字[2003]109号文件)
3、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标准为特需经费500元/人?年,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费600元/人?年,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及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就近就地健康休养和参观项目支出,专款专用,不得发给个人。(依据京组通[2002]48号、京组通[2000]66号、延组通[2002]30号文件)
4、遗属补助:标准为350元/人/月,由县老干部局企服中心负责发放。(依据京组通[2006]81号文件)
5、去世离休干部的丧葬费、抚恤金:丧葬费标准一次性补助800元,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基本离休费。(依据京组通[2006]16号)
6、为保证接管离休干部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每年补助县老干部局企业离休干部服务中心办公经费3000元。
7、考虑县老干部局企服中心所管老干部人员数量多、情况复杂等特殊因素,一次性拨付备用金50000元,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文件中所列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京组通[2001]81号)、急救车费(京组通[2002]57号)、家庭病床上门服务费(京组通[2001]80号)三项费用可暂在此支出,待每年年底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要求所列内容后,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补足。
以上1-7项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县老干部局企业离休干部集中管理专项经费账户,专款专用。
8、医药费统筹金及医疗费用:医药统筹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延办发[2003]38号《关于完善县属困难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机制问题的意见》)。发生在5000元医疗费统筹金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二)企业规范工资后,部分企业可能还留有一些自发性补贴,这些补贴如符合市县级财政规定的,可以保留;如不符合规定的,在接收前要按规范工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取消。(依据京劳社养发[2005]13号)
(三)离休干部各项经费,因政策调整出现增长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所发生的费用,财政视实际情况核定相应经费。
四、接收程序及原则
改制、破产、困难企业单位在清理拖欠离休干部各项费用后,经单位同意、离休干部自愿的原则下,由离休干部原二级班子单位主要领导、离休干部本人、老干部局三方签署交接协议后,老干部局企服中心方可接收。在企业保管的人事档案一并移交到县老干部局企服中心,移交后不改变企业离休干部身份。
五、工作要求
改制、破产、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管理服务,是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确保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对离休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各个环节工作到位,确保老干部队伍稳定。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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