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根据《关于完善完善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28号)规定对困难单位“一年一定”的办法,予以认定,现就2005年度市属困难单位审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离休干部费用负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应由企业自身设法解决,经费不足或企业有困难的,由上级总公司(集团)承捏;总公司(集团)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保证。
二、困难单位申报条件:(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季节性停产除外)的;(2)濒临破产,已列人市级或国家级破产计划的;(3)亏损三年以上,本年度净现金流量负值数额较大的;(4)“关于落实京办发[2002]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涉及的改制企业;(5)京办发[2002]30号文件下发前破产且目前离休干部预提费用已用完或不足的。
三、申报困难单位须填写“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明细表”,经上级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汇总,报市委主管工委、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连同相关审查材料(附后)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单位及其主管总公司(集团),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单位领导和职工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五、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单位,持“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离休干部个人医疗信息采集等有关手续。自认定为困难单位下月起,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所需统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六、根据京组通[2003]28号文件规定,2003年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市属困难单位,如果继续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继续按困难单位对待;如果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困难单位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自通知日下月起停止按困难单位对待;如果当年未申报困难的,在申报截止日次月起停止按困难单位对待。
附:一、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
二、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明细表
三、困难单位需出具的审核材料
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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