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六次老干部座谈会议精神,解决好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3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有利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和各项待遇落实、有利于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切实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
在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要把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革的整体,统筹考虑,统一部署。企业在破产、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凡涉及离休干部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区委组织部和区委老干部局的意见,必须对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与服务、经费保障及各项待遇的落实等作出明确规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不断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支持企业做好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工作。
二、切实安置管理好企业离休干部
在企业改革调整中,必须按照中央、市委和区委的要求,保证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保证离休干部有部门管,有专人负责,不能因企业的调整变化而影响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和各项待遇的落实。
(一)企业离休干部的归属与管理
1、重组、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重组、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2、关停、破产、租赁以及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被兼并、出售的企业,兼并收购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兼并收购的企业负责;兼并收购方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4、市属划转到区的企业,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离休干部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老干部科或老干部专职工作人员,对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管理服务,负责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
(三)资金预提办法及使用
要保证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各项费用的落实。对破产、拍卖及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从企业国有资产中按每人预提10万元,作为未纳入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项补贴、医药费、特需经费、健康休养费、供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去世离休干部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费、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医药补助费等经费,一次性交由接收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不足或企业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负担。该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企业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领导和职工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被这些企业兼并、收购的,离休干部各项费用预提标准照此执行。
三、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市委和区委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关心和生活照顾,并为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企业党政领导要加强与老干部的联系,坚持召开座谈会、定期向老干部通报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走访慰问老干部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在企业改革调整中,必须保证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党员,在离休干部自愿的原则下,可将其党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使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党支部和老干部党员的作用,使他们进一步理解、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要为离休干部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老干部工作有经费,老干部学习和活动有场所。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企业要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休干部“两费”统筹金,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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