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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咨询问题
 
来信人: 李颖  来信时间: 2012-01-13  问题类别:咨询类  回复时间:20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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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正文】
    您好! 相关领导,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家在房山区有一处祖宅是我姥爷的财产,我姥爷家有我妈和我的大姨两个女儿,我大姨因出嫁已将农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现我村马上面临拆迁。(我大姨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请问如果拆迁这座祖宅我大姨是否应该继承宅基地,她可以具体继承什么财产。 2:我家房屋由于是姥爷的财产,但因姥姥和姥爷均已去世多年,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任何证明和房本,请问我该怎么办? 3:我的妈妈因我大姨和姥姥的介入原因影响,已与爸爸离婚,后因子女也相继离开,导致精神失常,请问我可以做为我妈妈的监护人吗?需要办理什么监护人的手续吗?我妈妈的离婚证因病期间丢失,请问怎样补办,应该联系什么部门或者请提供联系电话. 4:我家的自留地已由一个医疗公司占有,但并未得到任何补偿,请问我该怎样解决?
【答   复】

  您好,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你姥爷的遗产的祖宅,作为女儿,依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顺序规定,你妈和你大姨都有继承权。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需要有证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根据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如果祖宅还在,继承人可以继承,对于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也不会收回。

  3.你姥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他,那么地上的建筑物是你姥爷所建,你姥爷有所有权。

  4.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般讲,父母、配偶、子女作为监护人不需要手续,这是法定的。如果出现监护权争议,可以最终由法院裁决。

  5.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房山区婚姻登记机关: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区民政局),69378548(语音),69370244(人工)。

  6.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如果您是自留地的权利人,作为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证人证言的基础上,最好还能取得村或村民小组的证明,之后,可直接起诉医疗公司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