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组织身份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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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
理想 |
来信时间: |
2008-08-13 |
问题类别: |
咨询类 |
回复时间: |
200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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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正文】
我于1998年落户到河南寨村,当时交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积累资金,村里当时给开了一张入户费的收据,我于2000年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2004年北京市开始了新一轮的土地确权,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同书,2006年村里高速路占地,村里经过民主程序研究形成了高速路土地补偿分配草案,该草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一致讨论通过的分配决议,并且已经上报镇政府备案,经镇领导审查通过形成,此分配草案为高速公路占地补偿费的正式分配方案,村里没有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村里只给我及家人各25%,我问村委会、回答说,村们代表大会决定的,请问您这样合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另外请您把这个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尽快发送到我的邮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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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正文】
您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村里没有按照已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补偿款,您可以向本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求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