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员未确定失踪前享有什么样的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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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
一米 |
来信时间: |
2008-07-20 |
问题类别: |
咨询类 |
回复时间: |
200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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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正文】
我们家有一位老人,他去年10月份从家中走失,至今依然未归,按法律来说,还不能认定为失踪人员,那么,他是否还能享受村里的相关补助,而且,像他这种情况,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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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正文】
您好!问题答复如下: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认定为失踪人员,还应继续享受村里的相关补助。确认为失踪人员之后,如何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目前的法律、法规等尚没有统一规定。劳动人事部在1986年曾经作出《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文件中提到,(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