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本辖区内从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牧草加工的生产企业及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申请方式:
1、现场递交;
2、网上申报。
(四)申请材料:
1、场地证明和设备状况证明;
2、企业质量标准;
3、当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标签、包装式样的复印件。
注①: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只需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即可办理登记。
注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承办。申请事项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文件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辖范围的,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农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产品相对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等设施。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企业标准。
3、标签与产品质量检验指标相符。
(二)审查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十三、十五条
(三)审查岗位: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
(四)岗位职责: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受理后当日完成。
四、结论及送达
对达到审查标准的申办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列入企业注册档案,并核发北京市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申办企业,制发书面的不合格通知书并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有办理文书资料要齐全、规范、留存归档,随时待查。
五、许可事项咨询电话
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83979260
原《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并上网发布的决定》(京政农发[20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