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申请方式:
1.现场递交;
2.网上申报。
(四)申请材料:
1、农业部全国饲料办统一印制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附件材料:企业情况简介、生产设备清单、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生产饲料添加剂的须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证明。
注: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承办。申请事项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辖范围的,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农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第2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审查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十条
(三)审查岗位: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
(四)岗位职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填写农业部统一格式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初审意见(即《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评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结论及送达
自接到农业部全国饲料办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转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对审批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制发书面的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所有办理文书资料要齐全、规范、留存归档,随时待查。
五、许可事项咨询电话
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8397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