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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北京市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bjnw-xk05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事项不收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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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申请方式:

  1.现场递交;

  2.网上申报。

  (四)申请材料:

  1、农业部全国饲料办统一印制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附件材料:企业情况简介、生产设备清单、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生产饲料添加剂的须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证明。

  注: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承办。申请事项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辖范围的,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农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第2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审查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十条

  (三)审查岗位: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

  (四)岗位职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填写农业部统一格式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初审意见(即《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评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结论及送达

  自接到农业部全国饲料办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转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对审批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制发书面的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所有办理文书资料要齐全、规范、留存归档,随时待查。

  五、许可事项咨询电话

  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839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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