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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程序
1、发包方(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受理人)进行受理,并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发给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位乡镇领导负责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行政许可审定表》;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审定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定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及时、准确告知和送达申请人。
审定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的,送达人和收件人应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行政许可文书效力,由送达人在备注中进行说明。收件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签收的,可请人代收和代签。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下载);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议(下载);
3、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括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承包项目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发包方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座落、数量、质量、等级;合同金额、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4、承包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1)承包方是单位的,应提交:
法人证书、资金状况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承包方是个人的,应提交:
资金状况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出具的相关文件
1、补正通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行政许可审定表
5、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及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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