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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授权市政府制订的《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第九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程序
1、村(队)经济合作社(申请人)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受理人)递交《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对申请事项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文件规范、齐全、有效即受理,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
3、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乡镇政府召开政府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批准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审定表》。审定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乡镇政府审批后,受理人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及时、准确告知和送达申请人;乡镇政府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乡镇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人和收件人应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四、申请批准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2、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村、队建制被撤销的批准文件;
4、清产核资结果及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结果;
5、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
6、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会议确认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讨论会议决议(社员代表签字)。
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出具的相关文件
1、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审定表
4、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联系
八、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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