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足够、稳定和优质的奶源基地;
2、供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应当符合GB6914--1996《生鲜牛奶收购标准》的规定,细菌指标应符合I级标准要求,牛奶中不含抗菌素,生产学生饮用奶执行GB--5408.2--1999《灭菌乳》中全脂灭菌纯牛乳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调味乳作学生饮用奶,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禁止用复原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在学生饮用奶标准颁布之前,不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3、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GB12073--19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要求;
5、学生饮用奶包装应当适合搬运和分装,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识应执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并在包装盒(袋)上印刷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同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每份奶的单位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
6、生产车间建设及环境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GB12693--1990《乳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7、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配送系统,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和服务。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1]1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向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试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样品及省卫生防疫部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及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文件规范、齐全、有效。
(二)岗位及职责: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承办。申请事项符合管辖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文件规范、齐全、有效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办公室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按《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当地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际需要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筛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
(二)审查依据: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1]1号)第十四条。
(三)审查岗位: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
(四)岗位职责: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按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对不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结论及送达
经农业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认定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可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有效期为三年;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予以公告,并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办理审核的文书资料要齐全、规范、留存归档,随时待查。
五、咨询电话
市农委企业处83979265